11月28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对建筑物进行装 修改造 时,擅自拆除或破坏承重墙等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按照明确的抗 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地震中造成严重破坏的建设工程,根据鉴定和责任认定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