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获专项资金支持 |
来源: 中国建材企业网
作者:
时间:200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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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日前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此对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支持重点领域、使用范围、补助形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为: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为: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示范项目的补助;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部、财政部在日前共同印发的《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在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意见》明确,国家将重点在八个技术领域中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政策激励机制。
这八个技术领域包括:一是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二是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三是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四是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五是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六是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等。七是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八是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在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国家将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并要求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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